重磅!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来了

发布时间:2024-6-12 10:47:34    阅读量:

追风赶月莫等闲,平芜尽处是春山民政职业大学等你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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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职业大学

2024年招生章程

(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)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 

第一条 制定原则

 

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规范招生行为,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
 

第二条 学校概况

 

1.学校全称:民政职业大学

2.校隶属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

3.学校业务主管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

4.学校国标代码:14139

 

第三条 学校办学层次、办学类型、办学性质

 

1.办学层次:本科、高职(专科)

2.办学类型:全日制

3.办学性质:公办

 

 

第四条 办学地址

 

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(大兴校区);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(燕郊校区)。

 

 

第五条 毕(结)业证书颁发

 

对取得学校学籍、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(结)业要求者,颁发民政职业大学毕(结)业证书。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,颁发相应学位证书。对退学学生,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。第六条 招生依据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,坚持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,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、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 

第六条 招生依据

 

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,坚持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,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、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 

第二章 组织机构

 

第七条 领导机构

 

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。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、成员组成。凡属考试、录取中的重大问题,一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。

 

第八条 实施机构

 

学校学生处(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)是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,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
 

第九条 监督机构

 

学校纪委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,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。

 

第三章 招生计划

 

第十条 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

 

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,按照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,统筹考虑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考生数量等因素,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。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,上报主管部门,经审批后由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。学校不预留招生计划。

 

第四章 录取

 

第十一条 录取原则

 

1.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,在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,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,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,为国家公平、公正地选拔人才。

 

2.在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。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。

 

3.调档比例按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定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,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%以内;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,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%以内。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(专业清)进行录取。

 

4.落实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,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,按加分后成绩处理。

 

5.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,按照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。

 

6.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。

 

7.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,均无加试要求。

 

8.各专业不限考生语种。我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,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。

 

十二条 录取结果的公布

 

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,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。

 

第五章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

 

第十三条 收费标准

 

本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,高职(专科)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。住宿费为每生每年900元。(以上收费标准均以价格审批部门批复为准)

 

第十四条 学生资助相关政策

 

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按照教育部、财政部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。

 

第六章 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

 

第十五条 报到

 

新生入学后,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,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,应提前向学校请假。未请假且超过报到日期2周者,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 

第十六条 入学资格复查

 

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对其进行复查,凡不符合招生录取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,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
 

第七章 招生咨询

 

第十七条 招生咨询

 

联系电话:010-802069368020693580206930

咨询地址: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

    站:https://www.bcsa.edu.cn

招办邮箱:zhaoshengban@bcsa.edu.cn

 

第八章 附则

 

 

第十八条 章程适用范围

 

本章程经民政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,适用于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第十九条 章程解释权

 

本章程由民政职业大学学生处(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)负责解释。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有关规定不一致的,则以国家和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规定为准。

 

附: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专业(殡葬服务)人才培养方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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